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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公园的生物资源保护
日期:2019-08-06

(1)植物资源保护
 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,必须贯彻“保护、培育、合理开发利用”的方针。
  (2)野生动物资源保护
 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,必须贯彻“加强保护、积极驯养繁殖、合理开发利用”的方针。
 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,应监视、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。森林公园建设项目,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。森林公园除狩猎、垂钓等特定区域外,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。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,以及适宜圈养、半圈养的场所,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、隔网、栅栏等防护设施。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,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。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。
  (3)景观资源保护
 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,必须严格保护,不得损毁、破坏或随意改变。景观资源保护,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地质遗址、遗迹、历史古迹和珍稀、濒危物种分布区域,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,采取特殊保护;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;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。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,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,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。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,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。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。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,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,维护其正常生长。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,必须贯彻“修旧如旧”的方针,保持其原历史风貌。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、采砂、采土以及其他毁林、破坏景观的行为。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,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,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。
  (4)生态环境保护
  森林公园建设,必须采取有效措施,保护生态环境,防治下列危害:
  植被破坏、水土流失、水源枯竭、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;
  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粉尘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、振动、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。
  森林公园内,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;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。
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
 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。
 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,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。生活锅炉、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,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,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。
 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。
 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,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。
  在森林公园境内,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。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,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、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。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,应采取有效措施,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。
 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、倾倒废弃物,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,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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